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编写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复垦规划和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土地复垦的协调工作,对列入土地复垦规划的项目,应当确保如期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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