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