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3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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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第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 第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 第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科学评估... 第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 第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野生...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和国家...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九条 猎捕者必须按照证件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第三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