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