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城市市区及近郊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进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禁猎区和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