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