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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