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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