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四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禁止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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