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二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食物条件。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及其它生存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