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应划定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