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饿、搁浅、迷途或误入港湾河汊受困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