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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