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