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