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