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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