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