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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