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