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