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人工繁育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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