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由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