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