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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