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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