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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