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