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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