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八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章 野生动物的保护 第八条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科学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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