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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