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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