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