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抗震意识和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