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7-24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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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 第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第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 第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 第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结合... 第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县城的主城区和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十平方千米的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 第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 灾害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地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 第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六条 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城市、县城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县... 第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 第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 第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八条 减震、隔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性能参数以及相应的构造措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 第三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宅。...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书面告...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六条 下列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需...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因改变使用功能需要提高抗震设防类别,或者因装修改造涉及抗震结构、承重构件的,其所... 第四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动建设工程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