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五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