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七条 城乡详细规划编制和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防灾规划中的强制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