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依据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和地震小区划等成果资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处理措施。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涉海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符合近海地震区划;核电建设工程选址,还应当避开地震能动断层。
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线、输电线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线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专项地震地质灾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选址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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