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二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调查成果作为编制城乡规划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