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等技术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