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