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勘察深度要求,划分抗震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确定场地类别,对场地液化判别等地震破坏效应作出评价,提出不良地质地段工程处理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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