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可能影响抗震安全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