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或者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应当将专项论证意见和专项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