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减震、隔震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减震、隔震技术,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