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