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