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实行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服务协议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通用设计图集,进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定施工,使用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条例所称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农村居民自建二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三十万元并且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公益事业建设工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