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三条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巡查、抽查,发现未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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