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四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采用钢结构等抗震结构形式,鼓励因地制宜发展钢结构住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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