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九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三章 抗震规划与选址 第十九条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值0.20g以上地区的大型工矿、电力企业和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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