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核电、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提高抗震措施。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在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