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第五章 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性能鉴定结论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加固或者拆除。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实施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性能鉴定和抗震加固,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抗震加固有关结构形式或者技术未纳入现行工程建设抗震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论证。
经过抗震加固的建设工程,由加固设计单位按照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